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(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、预备技术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,下同),或16至24岁周岁的失业青年;
(二)身体健康,品行优良,无违纪违法记录;
(三)符合见习岗位其他要求。
(四)所有人员只能见习一次,不得重复见习。
二、见习待遇
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分别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,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45元,见习人员每月生活补贴应由用人单位足额支付。其中,对于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%以上的单位,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85元。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2350元,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咨询电话0391-3950015